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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本輯注收錄了李存義先生傳世的多部著述,原版影印,並邀請中華武士會首批教員、李存義弟子閻道生之孫閻伯群,定興「李氏三傑」之一李星階曾孫李洪鍾合力校注,參閱多種版本,加以詳明闡釋,確保內容正宗且權威。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李存義(1847年—1921年)


  字忠元,河北省深縣南小營村人。少時家貧,以幫人趕車為生。及長,習長短拳技並周游各地。師從形意拳名家劉奇蘭,並兼從董海川習八卦掌。後至保定開設萬通鏢局,兼收徒授藝。1900年,以53歲之齡,毅然投身義和團,手持單刀上陣,奮起抗擊外敵,一時間「單刀李」之名不脛而走。晚年棄鏢行,專志授徒。1911年在津創辦中華武士會。於北方武術界威望甚高。
 

目錄

第一章 總論
第二章 分論
第三章 結論
附錄一 五行劍
附錄二 連環劍
附錄三 梅花劍
附錄四 三才劍
附錄五 三合劍

 
 

序言

  天津本燕趙之區,豪俠氣象素號恢閎。所惜地域促狹,兼之開發較晚,武術難謂發達。然津埠肇自軍衛,又允爲漕運碼頭,六百餘年以來,尚武風習亦自不磨。迨至晚近,以海疆門戶故,頻遭列強凌夷,外侮內憂,交錯相襲,津民得有切膚之痛。國事危殆,民力疲乏,所謂強國強種,迫在眉睫之間,武術一事乃大興焉。

  學人闡繹民國武術之盛,例稱“南有精武門,北有武士會”,此說推源雖未*久遠,然要亦契合實情。而精武門之霍元甲,武士會之李存義,兩位民國武林巨擘,均與天津關係密切。霍氏生於津南小南河村(今屬西青區精武鎮),舊居暨墓園業已修葺如故,允爲武林豪英瞻拜之聖地;李氏雖非津人,然所啓之中華武士會則肇自津門,其後影響乃漸及江南塞北。

  壬辰仲秋之月,餘輯錄《中華武士會百年紀念集》,撰有簡短“編後記”,以爲民間之武術研究,毋論宏觀微觀問題均繁,若擬不斷提高層次,真正進入學術領域,還要走很長的路:“一是消除門派之爭和畛域之見,武門人士和專家學者能坐在一起,真正心平氣和地研究探討問題;二是對既有武學典籍進行科學整理出版,對各門各派祕不外傳的文獻進行大力挖掘並公之於衆;三是堅持實事求是,對本門本派歷史不誇飾,不溢美,更不能無中生有混淆視聽,同時對既有之混亂正本清源,辨僞存真;四是口述資料的採集,方法要規範和科學,不能羼入非學術的東西,否則難於真正進入研究的大雅之堂;五是提高研究者和愛好者的整體文化素質,同時不斷拓寬學術視野;六是適時成立有關研究組織和基金會等,對相關學術研究進行推動和扶植。”所雲大體涉及兩個方面——武術發展和武學研究。這些都是隨記所思,現在看來頗爲雜沓。然而將近四年過去,種種亂象可謂依然。這些問題的存在,不*制了武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,也制約了武術發展的傳承和創新。

  兩月之前,伯羣先生傳來《李存義武學輯注》書稿,希望我寫幾句話冠諸篇*。我於武術並武學都是外行,遠無置喙其間的資格;然而我與伯羣先生,與李存義及中華武士會,與天津歷史文化研究,種種扯不清的因緣,使得我沒有藉口來拒絕。《輯注》所錄李存義武學著述,泰半完成於李氏寓津期間,由其弟子杜之堂、董秀升等襄助整理。《輯注》文獻來源清楚,真僞辨析明確,史料去取精審,整理方法得當,恰與我當初指陳之亂象遙相呼應……準此,本書之價值和意義,非但爲津門武學添增光彩,或亦可視作改變某些亂象之契機,至少可說是一次示範性實踐。
 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3462576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222頁 / 14.8 x 21 x 1.6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
 

 

正所謂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,債權人找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,這是理所當然。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,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其債權。但是,如果當債務人意外死亡時,債權人應該怎麼辦?能不能起訴債務人子女呢? ...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的情況 1、如果被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,那麼只需要其個人承擔還款義務就可以了。 2、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,那麼可以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。 3、如果是完全行為能力,並且已經結婚,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,可以連對方的配偶一併訴訟。 起訴的法律流程 1、選擇管轄法院2、申請財產保全3、申請支付令4、申請破產還債5、申請法院執行6、辦理公證債權文書7、責任連帶 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,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,申請法院確認債務數額。符合立案條件的,法院應予受理。債務人對本人所負債務數額有異議的,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確定。如債權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,而債權人又不起訴的,債務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,由法院確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。 實際上關於債務相關情況法律是比較公平的,一個人生前所負債務,不能隨便強加給子女。對於子女來說,只有繼承了遺產,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而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,是以債務人遺產實際價值為限。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,子女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。如果子女放棄繼承的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。」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關於子女償還債務的相關情況介紹,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,如有問題可直接留言諮詢。關注「中公法考」了解更多法律內容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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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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